江西贤母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
第一条 本会是由江西贤母文化博物馆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学术性社会团体。本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,坚持“保护为主、抢救第一、合理利用、加强管理”的文物保护方针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发扬实事求是,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,团结博物馆工作者,开展学术活动。
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普及博物馆学基础知识,积极开展博物馆学的研究和学术活动,提高博物馆业务水平和学术水平;
(二)搜集、整理并提供藏品保管、保护、陈列展览和研究方面的学术资料和信息;
(三)组织经验交流,增进各纪念馆、博物馆馆际之间的协作和业务联系;
(四)了解省内外博物馆动态,编辑出版有关资料;
(五)对博物馆职工业务进行培训、考核。
第三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热心博物馆事业的领导干部和对博物馆事业有贡献的业余爱好者。
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总结和介绍博物馆工作经验,为学会刊物撰写、翻译或推荐有关博物馆学的文章、著作等。
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