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,按照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》有关要求,依据《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》(2018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规定及《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九江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》(九江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5日发布),结合本区实际,现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禁放时间
暂定为五年,从2023年12月26日至2028年11月30日。
二、禁放范围
柴桑区城区东至沙城工业园区与赛阳镇交界处、西至通江大道、南至杭瑞高速、北至赛城湖岸线以内区域。
三、禁放种类
在上述禁放区内,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。
四、其他规定
1.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有关机关人员予以制止,并移交公安机关传唤调查,依据《条例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对于不听劝阻,继续燃放、阻碍有关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国家、集体、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2.全区各级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《条例》规定,当事人除接受行政处罚外,根据情节轻重,由有关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作出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等处理。
特此公告